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訴,349,2019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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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陣廷毅




劉敬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巫承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判
決之,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1、2行關於「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8號、107年度偵字第52號、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8號、107年度偵字第52號、第1284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二、原判決理由欄三、論罪科刑第㈡點即判決書第5頁第21列「應論以共同正犯。」
應更正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檢察官就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86號)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為起訴範圍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此為顯然之錯誤,依前開說明,即應予更正,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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