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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黃朝煌
被 告 鄭忠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6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鄭忠合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269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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