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附民,151,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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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王敦弘


郭庭源


被 告 何福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福連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王敦弘、郭庭源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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