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附民,191,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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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李冰(原名李佩霜)


被 告 李達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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