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附民,199,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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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吳翊伈



被 告 蘇文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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