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附民,67,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洪村豊


原 告 詹翠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育穎
被 告 洪村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訴字第31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