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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25號、第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證據需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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