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交附民,12,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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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蔡瑞琪

蔡瑞鈴
洪毓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原 告 蔡深
法定代理人 蔡建忠
原 告 蔡欣汝
法定代理人 侯雅雯
被 告 張志彬




蔡瑞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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