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刑補,3,2019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献立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附具請求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