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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日輝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日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長槍1 枝、子彈6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又子彈如經鑑定機關試射,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不能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7 時50分許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該案扣案之長槍1 支及子彈6 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土造長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 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另扣得子彈6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 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該局108 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1088009698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分見警卷第13至14頁及本院卷第35頁)。
足認扣案之長槍1 支,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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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扣案送驗擊發之子彈6 顆,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屬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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