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單禁沒,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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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捌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1、94、983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1 包(驗餘淨重0.318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 年1 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1、94、9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被告前案記錄表、網路列印不起訴處分書後屬實。

又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陳怡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持本院搜索票進入其當時位於南投縣○○鄉○街村○○巷0 ○00號住所執行搜索而扣得,嗣該毒品咖啡包1 包經送驗,檢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驗餘淨重為0.318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7 年1 月9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1號偵查卷,第28頁),是該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 包送驗後檢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份,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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