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王禹勳
曹榮峻
許名揚
陳建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如附表所示對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等人因妨害風化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確定,至108 年1 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等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等人因妨害風化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2月1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4548號、第4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代行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333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 年1 月2 日起至108 年1 月1 日止,受處分人等4 人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6 年度偵字第4548號、第4781號及107 年度緩字第44號、第45號、第46號、第47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㈡又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各為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所有,供其等為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經受處分人等人分別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參見投草警偵字第1060020143號警卷第9 頁、第29頁、第61頁),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科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見同上警卷第147 頁至第151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第215 頁)在卷為憑,足認上開物品確係供受處分人等人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品,且各係受處分人等人所有。
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人如附表對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等4 人此部分之聲請俱為正當,均應予宣告沒收。
㈢至如附表編號⒈至⒊金錢及物品欄所示金額之現金,固分別為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及許名揚所有,惟並無證據證明係受處分人等3 人因犯本案妨害風化罪之犯罪所得;
而附表編號⒋金錢及物品欄所示之自用小客車雖係供受處分人曹榮峻用以為犯本案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然該自用小客車係第三人即受處分人曹榮峻之妻李佳燕所有,尚無證據證明係第三人李佳燕無正當理由所提供;
又如附表編號⒌至⒎金錢及物品欄所示之現金及物品,則均係證人PONSEESOM KAMOLCHANOK 所有,亦據其供述(參見同上警卷第87頁)在卷,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如附表所示等物品或現金係供受處分人等4 人犯本案妨害風他罪所用或為其等之犯罪所得,是其餘如附表對受處分人王禹勳、曹榮峻、許名揚及陳建名部分之聲請,均於法未洽,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所有人│物品名稱 │
├──┼───┼───────────────────┤
│⒈ │王禹勳│Samsung 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1枚) │
├──┼───┼───────────────────┤
│⒉ │王禹勳│Samsung 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1枚) │
├──┼───┼───────────────────┤
│⒊ │王禹勳│車牌號碼0000-00號、日產牌自用小客車1輛│
│ │ │(含鑰匙1支) │
├──┼───┼───────────────────┤
│⒋ │曹榮峻│Iphone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
│ │ │sim卡1枚) │
├──┼───┼───────────────────┤
│⒌ │許名揚│Samsung 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1枚) │
├──┼───┼───────────────────┤
│⒍ │許名揚│Samsung 牌手機1 支 │
├──┼───┼───────────────────┤
│⒎ │陳建名│未使用過之保險套5258枚 │
├──┼───┼───────────────────┤
│⒏ │陳建名│未使用過之潤滑液1177個 │
└──┴───┴───────────────────┘
附表:
┌──┬───────┬───────────────┐
│編號│所有人 │金錢或物品 │
├──┼───────┼───────────────┤
│⒈ │王禹勳 │新臺幣(下同)7,400元 │
├──┼───────┼───────────────┤
│⒉ │曹榮峻 │1萬0,300 元 │
├──┼───────┼───────────────┤
│⒊ │許名揚 │1萬1,145元 │
├──┼───────┼───────────────┤
│⒋ │李佳燕 │車牌號碼0000-00 號、豐田牌自用│
│ │ │小客車1輛 (含鑰匙1 支) │
├──┼───────┼───────────────┤
│⒌ │PONSEESOM KAMO│3,300元 │
│ │LCHANOK │ │
├──┼───────┼───────────────┤
│⒍ │PONSEESOM KAMO│未使用過之保險套14枚 │
│ │LCHANOK │ │
├──┼───────┼───────────────┤
│⒎ │PONSEESOM KAMO│未使用過之潤滑液12包 │
│ │LCHANOK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