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單聲沒,2,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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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庭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偵字第五二○一號賭博案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壹拾伍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梅庭瑜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某日起至6 月24日止,在彰化縣○○鎮○○路○段000 號租屋處房間內,以手機連結無線網際網路,進入「i88 」(網址i88-line1.i77game.net )賭博網站,登入會員帳號及密碼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籃球、職業棒球、足球等球類比賽為下注輸贏標的,押注贏者,被告即可獲得依該網站公布之賠率之賭金;

如未押中,則賭金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賭博財物。

賭金係由被告至超商以代碼繳付,而中獎之獎金則由該網站人員以另案被告王昱翔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因上開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20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6,015 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20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107 年12月1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5201號偵查卷宗屬實。

而上開案件扣案之6,015 元係屬被告所有,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201號偵查卷宗第31頁),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各1 件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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