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單聲沒,4,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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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浚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浚浦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SONY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繼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7 年2 月7 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0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至108 年2 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66號偵查卷宗、107 年度緩字第131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而上開案件扣案SONY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 頁),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見警卷第12頁)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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