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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昌億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昌億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林昌億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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