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埔簡,72,2019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翔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翔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許翔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審理。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

是核被告許翔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又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

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

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

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查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埔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埔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2案 ,繼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6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下稱第①罪),於107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又於同年間,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7 年度埔簡字第113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本案與前揭2 案,繼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於108 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被告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第①罪已執行完畢,則揆諸前揭實務見解,不因其後與第②罪併定應執行之刑而影響其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是被告於第①罪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復參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可認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薄弱,倘加重其刑,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仍未戒絕毒癮,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