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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裕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702號、108 年度偵字第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裕緯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埔交簡字第2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
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稽之被告本案犯行與前揭構成累犯之前案,均係故意犯之,足見其對刑法反應能力薄弱,且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後分手,竟未思理性對待告訴人,尊重其起居生活之安寧與隱私,恣意侵入他人居住之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法益,所為實有不該,併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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