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埔簡附民,6,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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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埔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清崇



被 告 洪習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埔簡第10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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