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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07),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銀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亦為認罪之陳述,爰辯論終結在案。
惟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為無罪之答辯,請求本院續行調查審理,本院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充分行使,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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