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審交附民,1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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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旻含


被 告 林芷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芷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8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旻含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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