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馬嘉增
被 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