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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附民 原告 林智鴻
附民 被告 李志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志芳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智鴻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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