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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奇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謝奇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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