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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來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來船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持其所有之長鐵夾,刮劃附表所示之車輛,致附表所示車輛分別受有附表所示之損害,且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怡婷、胡雅宜、張安葶及莊詠鎧告訴被告毀損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並致附表所示車輛分別受有附表所示之損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4 人成立調解,告訴人等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1 份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4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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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車 輛 │ 損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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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07 年8 月│南投縣中興│陳怡婷所使用│引擎蓋板│
│ │16日18時30│路9號路旁 │之車牌號碼00│金刮傷 │
│ │分許 │ │96-P3 號自 │ │
│ │ │ │用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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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107 年9 月│同上 │胡雅宜所有之│同上 │
│ │17日18時2 │ │車牌號碼000-│ │
│ │分許 │ │6902號自用小│ │
│ │ │ │客車 │ │
├──┼─────┼─────┼──────┼────┤
│⒊ │107 年9 月│同上 │張安葶所有之│同上 │
│ │21日18時30│ │車牌號碼000-│ │
│ │分許 │ │1901號自用小│ │
│ │ │ │客車 │ │
├──┼─────┼─────┼──────┼────┤
│⒋ │107 年10月│同上 │莊詠鎧所使用│同上 │
│ │2 日18時30│ │之車牌號碼 │ │
│ │分許 │ │AQF-9113號自│ │
│ │ │ │用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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