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審易,348,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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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昌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96號、108年度偵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所為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部分犯行,認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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