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審易,84,201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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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晚間9 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村○路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蒸發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8 年3 月4 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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