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7日108 年度審訴字第1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明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79 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