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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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