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8 年度投交簡字第37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參照)。
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以108 年度投交簡字第378 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並於108 年9 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即南投縣○○市○○路○段000 巷00弄0 號,由同居上址之上訴人之母廖月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本件判決既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期間即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10日,且因上訴人之住所地亦在本院所在地南投縣南投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規定之適用,而於108 年9 月16日屆滿;
上訴人遲至108 年9 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則有上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1 枚在卷為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此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