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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銘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姊 王美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王志銘長期至南投縣○○鎮○○路0 段00號「竹山秀傳醫院」就診,因疑該院護理長即告訴人陳旻汝對其散佈不利謠言,心有不滿,分別為下列不法犯行: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初某日,在竹山秀傳醫院9 樓洗腎室,當場對告訴人恫稱:「你如果再打電話去我家,我就把你的頭砍掉。」
等語,以此危害告訴人生命之方式,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明知其申設之FACEBOOK(俗稱臉書,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回收木料再利用-Recycle wooden Furniture 」網頁,並未設定瀏覽限制,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7 年4 月23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本人姓名申請帳號登入上開臉書(即FACEBOOK)網頁上,張貼「竹山秀傳醫院洗腎室護理長黃敏如在廁所舔大便,這是真實的事情。」
等語文字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竟基於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及傷害之犯意,於107 年7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竹山秀傳醫院9 樓洗腎室,當場以右手揮拳毆打告訴人額頭,致其受有額頭左側鈍挫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以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108 年7 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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