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易,153,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5號、108年度偵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立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