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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5號、108年度偵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立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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