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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大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洪大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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