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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仁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緝慎字第381 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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