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140,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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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鉦尉


保 證 人 游慧娟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553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鉦尉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南投縣○○鎮○○路○○巷0弄0 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限制住居之地址為租屋處,因房東不願繼續出租,故已搬遷回戶籍處即南投縣○○鎮○○路○○巷0弄0 號,爰聲請准許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等語。

二、經查:㈠按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㈡查本件被告許鉦尉因限居地臺中市○區○○○○路00號14樓之3 之租約屆期,房東不願繼續出租,已搬至戶籍地即南投縣○○鎮○○路○○巷0 弄0 號居住,業經被告陳述如前,復經本院詢問承辦檢察官意見,承辦檢察官亦同意被告變更限制住居地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所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本為其戶籍地,對於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不致產生窒礙。

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尚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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