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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2 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6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如附件編號2 至4 所示之6 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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