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173,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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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DUONG THI HAU(中文姓名:揚氏厚,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DUONG THI HAU(中文姓名:揚氏厚,下稱被告)業於民國108年3月6日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然因被告係因非法外籍勞工需離開,但已賠償對造新臺幣1萬元作為和解金,懇請移送移民署,讓被告回越南和家人團圓,爰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下稱準抗告);

受處分人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準抗告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可參照。

查本件羈押處分係由受命法官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接押時訊問後所為,應係受命法官之處分,被告具狀抗告,顯係誤聲請撤銷或變更為抗告,揆諸上開說明,應視為已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聲請,先予說明。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0號),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被害人邱友志之指述、證人楊弦展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為逃逸外勞,犯後又逃離犯罪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於108年3月6日羈押在案等情,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撤銷或變更受命法官上開羈押處分,然查:本院審酌本件相關卷證後,確足認被告涉犯肇事逃逸之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非我國人士,在我國為逃逸之外籍勞工,並無固定住居所,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詳細內容1紙在卷可稽,顯見其確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而採取之手段,本院參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被告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此外,被告所舉請求停止羈押之理由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由不符。

綜上,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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