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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龍源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龍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龍源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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