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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永鑫
被 告 李永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李永鑫之聲請意旨略以:因籌到錢,被告李永盛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堂兄,並非前揭法定得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聲請權人,有本院電話記錄表、被告李永盛及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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