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52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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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敏慧


被 告 楊立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敏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憑。

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四、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所,傳喚其到案執行由其同居人即其外婆收受送達,並有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

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附卷為稽,此外並有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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