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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政德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8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毒品案,已經自白,家中有年邁母親需照顧,亦有上游待追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0次犯行,次數非少,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其犯嫌重大,所涉重罪,有畏罪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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