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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宥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宥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宥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 月、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9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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