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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喬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喬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喬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聲請書漏未記載此部罪刑,應予補充)及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6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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