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59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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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進昌




選任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73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金融卡請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劉進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所述之金融卡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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