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596,201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晏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晏婷所犯如附件所示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温晏婷因犯如附件所示1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8 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如附件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2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特此說明。

三、至於受刑人所另犯他罪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判決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因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本裁定效力自不及之,並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