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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晏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晏婷所犯如附件所示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温晏婷因犯如附件所示1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8 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如附件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2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特此說明。
三、至於受刑人所另犯他罪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判決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因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本裁定效力自不及之,並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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