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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順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順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等,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簡字第1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3罪 ,繼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7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另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4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揭3 罪,繼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1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受刑人後於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2 罪,繼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1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1月、1 年9 月、10月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700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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