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613,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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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紹箕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兼具保人) 陳紹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從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南投地檢署指定保證金額5 仟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繳納具保後,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5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7 月,案經上訴,繼經被告撤回上訴後確定,並移送南投地檢署執行。

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又查被告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南投地檢署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份、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各2 份在卷可按。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08 年9 月14日入監執行,並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則被告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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