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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宏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宏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宏政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8 號、895 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3 年10月,於104 年5 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之,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9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2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2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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