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625,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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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傑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傑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47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雖經上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05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4 罪,繼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2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822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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