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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NKANYA RITTIRONG(中文姓名:替朋,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李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ONKANYA RITTIRONG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ONKANYA RITTIRONG(中文姓名:替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3538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
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108 年9 月4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如惠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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