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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君堯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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